皖天然气: 关于“皖天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2025月10月31日 49407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编号:2025-083
债券代码:113631          债券简称:皖天转债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皖天转债”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11月10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11月10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1.5元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皖天转债”),将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根
据《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11 月 8 日,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照规则进行调整。)
定”;“皖天转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皖天转债”第 4 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50%(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
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7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
   (三)可转债付息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1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皖天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
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0元(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
定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成都路 2528 号云谷金融城 B01 栋 17 至 21 层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225677、62225781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国元大厦
  联系人:王友如
  联系电话:0551-6220735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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