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
基金名称 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34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9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
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方舟 6 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27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27 日
嘉实方舟 6 个月滚 嘉实方舟 6 个月滚 嘉实方舟 6 个月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动持有债券发起 A 动持有债券发起 C 动持有债券发起 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3411 013412 02036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 - 是
(转换转出)
注:
(1)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开放
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详见相关公告。
(2)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一个“6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赎回,在基金份额每个“6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到期日”
,投资
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其他业务,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
第 6 个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如该月无对应日,则顺延到次月第一个工作
日)止(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 个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该月无对应日,
则顺延到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者在
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本基金 E 类
申购份额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非“6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投资人在运作期
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
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0.0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
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
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基金 E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但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设定 6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
(1)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赎回的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
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
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
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通过网
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
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
,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
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
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
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
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在开始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1)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
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亦可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
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根据 2022 年 3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嘉实方舟 6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自 2022 年 3 月 24 日起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
出业务,详见相关公告。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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